内地某国营企业曾经与外商草签了一份供销合同,合同规定由外商给该企业提供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,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,合同为期三年,三年后该企业将无偿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。合同约定,在三年合同期内,该企业按双方商定好的价格每年为外商提供某种产品10,000件。合同同时约定,若第一年少交货1件,该企业将按每件1,000元交付赔偿金,第二年少交货1件,该企业将按每件2,000元交付赔偿金,第三年该企业将按每件3,000元交付赔偿金。该企业几个主要领导商议后认为有利可图,便与外商正式签订了合同。300万元的设备到位后,该企业立即组织生产,由于生产能力不足,虽经全体职工的努力,第一年只生产出了8,000件产品,按合同规定,被罚金额2,000件×1,000元=2,000,000元。第二年该企业调整好生产组织方式,准备大干一年,挽回经济损失,但第二年只能生产8,500件,结果被罚金额1,500件×2,000元=3,000,000元。第三年只交货7,000件,被罚金额3,000件×3,000元=9,000,000元。辛苦三年,损失竟然达到了14,000,000元以上。